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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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訊】
4月24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活動,副院長黎熾森發布該院2018年度司法保護白皮書,并公布去年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由鑄成代理的“吉尼斯訴奇瑞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入選廣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祝賀鑄成訴訟團隊! 本案的代理律師為鑄成律師事務所的屈小春律師和申會娟律師。
一審案號:(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號
二審案號:(2017)粵民終2347號。
【案情簡介】
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尼斯公司”)是“GUINNESS WORLD RECORDS”、“吉尼斯世界紀錄”、“吉尼斯”等注冊商標權利人,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包括第41類上的 “組織挑戰賽”、“組織表演(演出)”等。吉尼斯公司認為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奇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奇瑞公司”)未經授權,在16個城市舉辦的“奇瑞艾瑞澤挑戰吉尼斯中國巡演”活動中,大規模、突出使用涉案商標,且實施虛假宣傳,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在警告、行政投訴均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訴“挑戰吉尼斯”、“GUINNESS我是吉尼斯”標識的使用不屬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奇瑞公司等在相同服務類別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奇瑞公司等在活動中使用片面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車技好”的客觀事實產生“汽車品質高”的誤解,構成不正當競爭。奇瑞公司等在收到吉尼斯公司的停止侵權律師函后,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繼續大量使用,主觀具有惡意,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賠償金額(含合理支出)212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知名汽車公司商業宣傳行為的合法界限,引發汽車行業較高關注。本案通過深入分析被訴標識的使用情況,提出指示性正當使用和描述性正當使用的認定標準。此外,本案還對懲罰性賠償進行了有益探索,豐富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內容。該案體現了廣東法院對中外企業的平等保護。
【裁判書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