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成
視角
近年來,隨著越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化進程的加速,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在不斷演進。2022年6月16日,越南國會批準了對現行《知識產權法》的若干條款修改和補充,新修訂的法律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這次修法標志著越南知識產權保護進入新階段,旨在更好地與國際條約和慣例接軌。
作為深耕知識產權領域的中國律所,我們始終關注全球主要市場的法律變革。近日,我們接到越南合作律所的通知,越南官方正計劃對2023年生效的新《知識產權法》進行新一輪修訂完善,并擬向社會公眾征詢建議。借此契機,我們結合中國企業在越布局的常見挑戰,與越南合作方進行了深入交流,共同梳理了以下核心修訂方向的思考與建言,以期推動越南商標制度更加高效、透明與國際接軌。
越南作為東南亞經濟發展潛力較大、發展空間較廣闊的市場之一,近年來吸引了諸多中國投資者的關注。中國品牌正蜂擁進入東南亞市場,希望借助該地區不斷增長的消費市場和不斷擴大的中產階級實現增長。然而,國際品牌的大量涌入,加上越南多元化的法律框架和知識產權執法力度的差異,為商標搶注者和品牌侵權問題提供了溫床。為應對這些挑戰,越南積極修訂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國際標準。越南先后在2019、2020年兩次修改法律,加快知識產權領域立法進程,力爭對標貿易協定。
修法前,越南沒有法定的異議公告制度,第三方僅可在審查期間提交第三方意見(在審查中僅具參考意義)。修法后,越南引入了明確的異議公告制度,將商標異議公告期確定為5個月。這一變化適用于2023年1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所有商標申請。然而,越南知識產權局正在對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所有商標申請追溯適用5個月的異議提交期限,盡管此時仍應適用舊的做法。這意味著,如果異議是在5個月節點之后提交的,則其將不被接受為異議,而是被視為第三方意見。5個月的異議期相比國際多數司法轄區仍然偏長(通用做法為1-3個月),過長的公告期延緩了注冊進程,造成企業在此期間面臨更多不確定性和潛在異議風險。我們建議將異議公告期縮短至1-3個月,以對接國際通行標準,提升注冊效率,減少長周期帶來的業務與法律風險。
目前越南知識產權局對授權同意書(LOC)的受理采取案例單獨審查的方式,缺乏明確統一的法律與行政標準。這導致同類案件可能出現不同結論,削弱了法律的可預期性與透明度。我們建議越南主管機關應制定明確的審查指引,將LOC在符合條件時作為商標可共存的正式法律依據,統一受理原則,提升申請人與權利人的操作確定性與效率。
在越南現行商標法律體系下,認定商標申請人存在“惡意”的標準明顯偏高,實踐中權利人要證明對方存在惡意行為往往面臨極大困難。修法前,在越南原來的知識產權法的框架下,“惡意”并非異議申請的理由之一。權利人若欲在沒有在先商標的情況下提出異議,并主張惡意搶注,需要提供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越南當地長期、大量的實際使用證據,以證明引證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難度極大。修改后的越南《知識產權法》首次將“惡意”行為作為提出異議的獨立理由,更有利于被搶注人在越南維權。這種高門檻不僅增加了維權成本,也在結果上削弱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尤其對境外企業而言,在遇到惡意申請或搶注行為時,成功通過法律途徑收回商標的可能性極低。我們建議適當降低“惡意”認定的法律門檻,制定明確且可操作的認定標準與舉證指引,以提高打擊惡意注冊的效率和保護誠實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可行性。
在當前越南商標審查實踐中,對于顏色組合商標的注冊審查標準相對嚴格,不少申請在缺乏統一且明確的審查指引情況下,被認定不具備顯著性或可注冊性,從而導致通過率偏低。國際上,顏色組合商標已被廣泛認可為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標識類型,其顯著性通常通過長期穩定使用、市場宣傳及消費者識別度來判斷。顏色組合商標只有經過長期使用,使該顏色組合在消費者心中與特定的產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聯系起來,才能通過顯著性的審查。我們建議越南在現有法律及審查程序中:制定并公布明確的顏色組合商標審查指引,涵蓋顯著性判斷、使用證據要求以及混淆風險評估等內容;對已在市場上具有較高識別度的顏色組合給予更大的審查通過空間;適當參考國際慣例,在滿足使用證明與顯著性條件時,放寬顏色組合商標的駁回標準。
面對越南商標制度的持續演進,中國企業應變被動為主動:
越南商標制度的持續優化,展現了其打造更友好、更穩定營商環境的決心。我們很高興能與中國企業及越南同行一道,參與此次建言,共同期待一個更加完善、高效的越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